2020年至2023年间,张某先后创立两家信息咨询公司,未经国家证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,招募业务员,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向他人推荐股票,违规收取服务费盈利,共计收取服务费1600余万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为60万元,被告人董某违法所得为10万元。
张某向法庭表示,公司所有人员均没有推荐股票收取咨询服务费的资质。推荐的股票都是张某个人总结出来的,由其告诉员工,员工利用要求的话术向客户推荐股票赚取咨询服务费。
客户李某回忆,2023年2月中旬,自己接到提供股票咨询服务的电话,对方自称某咨询公司的业务员,公司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服务。缴纳完服务费后,由专门的老师负责对接,可提供股票投资建议,服务周期3个月,服务周期结束后可以赚到投资总额的30%。业务员还表示可以先让李某跟着他们做一只股票试试水,并给李某推荐了一只股票。李某花35万余元购买此股,3天后李某就赚了3000元左右。业务员要求李某补齐服务费,李某转账了3.88万元。此后,业务员推荐的几只股票均处于亏损状态。接下来,另一位业务员接续联系李某,李某又支付了2万元服务费。业务员向李某推荐了另外5只股票,李某花了75万元左右购买股票后,与业务员失去了联系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董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非法经营证券相关业务,情节严重,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退缴违法所得,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;鉴于被告人董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到案后如实供述,自愿认罪认罚,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法院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。
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,公安机关还在处理中。宣判后,二被告人不上诉,一审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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